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 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物资购置,参与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 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定期与学院资产总账核对。
(五) 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 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责任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由办公室、专业实验室和公体部等资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正确使用《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 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 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
(四) 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六)人事变动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