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09浏览次数:29

宜春学院

 

宜学院字201215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224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使其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带动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一级学科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二级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一级学科下没有二级学科的按照一级学科设置。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是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建设等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原则:

1.优先资助与建设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相应的人才培养的需要,且已形成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2.与省级重点学科、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与任务:

1.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培育学科特色,上层次、上水平。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省内同类院校领先、同一学科领域有一定优势、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学校申请新一轮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建设单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2.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人才、平台和技术优势,着眼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强有力地服务和支援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3.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龙头作用和辐射效应,使其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成为学校其他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体现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特点,并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

第七条  申报的学科必须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包括学科方向、学科带头人、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管理制度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实力较强的学科方向作为支撑,且原则上其中应有1个二级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或者为学校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

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7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学术声望和学术造诣,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3.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的学术队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有效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4.拥有本学科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的良好的基础条件及相应设施,实验室面积充足,实验设备能较好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拥有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期刊;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学科平台。

5.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来,至少已达到下列要求中的3项:

1)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省部级(含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10项以上;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2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3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3万元以上。

2)理工科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省部级(含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10项以上;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2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2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5万元以上。

3)艺体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5项以上;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含体育竞赛奖、作品参赛奖)5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1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2万元以上。

6.申报学科一般应具有较好的专业建设和本科人才培养基础。教学质量高,教学工作成绩明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取得了较丰富的教学成果;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较高,并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3个以上(含3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且有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在有关研究方向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

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7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学术声望,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3.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的学术队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4.拥有本学科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的基础条件及相应设施,实验室面积充足,实验设备能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关学科平台。

5.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来,至少已达到下列要求中的3项:

1)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省部级(含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5项以上;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1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2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3万元以上。

2)理工科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省部级(含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5项以上;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1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2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5万元以上。

3)艺体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承担过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含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3项以上;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含体育竞赛奖、作品参赛奖)3项以上;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应为独立编写或有副主编及以上参编身份)1部以上;学科组成员人均核心期刊(正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学科组成员年人均科研经费0.2万元以上。

6.申报学科一般应具有较好的专业建设和本科人才培养基础。教学质量高,教学工作成绩明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取得了较丰富的教学成果;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较高,并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第十条  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参照相关级别学科遴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可为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其申报条件参照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确定。优先考虑能有效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满足地方产业发展需要、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直接组织下进行。申报、评审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负责向学科依托学院提出申请,学科依托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填报《宜春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审,评审通过之后,上报学校党委行政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校级重点学科基础上产生,具体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和全校一般学科通过建设与发展,只要具备校级重点学科条件,通过申报、遴选即可作为校级重点学科加以建设。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政令畅通,横向协作有效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学科实行目标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院统筹监管、学校评估与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和处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定位、发展目标以及学科发展规律,对学校重点的学科布局、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条件建设、合作交流等事项作出决定;审定与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审批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对重点学科建设涉及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论证,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审议重点学科考核、评估结果并决定重点学科建设奖惩措施;负责学校各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的更换审批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为学科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起草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支持和引导重点学科凝练学科方向,培植学科特色,提高学科水平;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拟定重点学科遴选方案;负责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审查和监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及支出;协调解决各重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检查重点学科建设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依托学院为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单位,院长为重点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在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为: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督促落实学校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决策;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发展的必需条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点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起草本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学科发展计划;搞好本学科点的学科梯队建设;组织召开本学科点的重要会议和学术活动;组织本学科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的申报;组织做好更高层次重点学科的申报;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一级学科可以指定12名专人负责本学科的日常事务。学科给予指定人员一定的津贴补助,从本学科学科建设经费中的劳务费中开支。指定人员在学科带头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学科带头人起草本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学科发展计划;协助学科带头人进行本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协助学科带头人进行本学科建设的经费报销等工作;召集本学科点成员按时参加学科会议和学术活动,并做好详细记录;协助学科带头人组织本学科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学科带头人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或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人员编制、进修、学术交流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以及职称评聘、实验用房调配等方面给予优惠,以鼓励各重点学科更好地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第五章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专项拨款;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具体情况下拨适当经费。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和纵横向科研经费,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水平。

 

第六章  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目的

总结重点学科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制约学科发展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重点学科建设健康发展,并为申报更高层级的重点学科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和验收的原则

检查、评估和验收本着求是、严谨、公正的原则进行,主要根据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情况,总结学科建设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切实推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学科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建设措施,更好地完成建设目标,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建设思路和方向。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和验收的方式

凡经学校批准建设的重点学科,学校将对其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相结合的动态式管理。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各学科点必须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制定本学科建设项目规划及实施办法;同时制定发展目标及具体任务指标。由学校与各学科点负责人签订《宜春学院×××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   

1.年度检查:学校每年对各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学科建设项目的工作状态、经费的有效使用等情况,并根据其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划拨数额。各学科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每年1230日之前向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报告年度建设和经费使用执行情况报告。

2.中期评估:学科建设周期内第二年结束时,学校将参照其申报书和任务书对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该学科建设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评估达标者,给予其下一阶段学科建设经费;未达标者,督促其认真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届时再进行评估;仍未能达标者,视具体情况削减其下一阶段建设经费;严重偏离预期建设目标者,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中止经费投入。

3.终期验收:各学科建设满5年,学校将对其进行终期验收。验收以《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学科梯队建设、学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学科的组织管理等情况。验收方式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验收方式。

第三十条  上述三条主要针对校级重点学科而言,其他级别重点学科(市级、省级、国家级等)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参照相关批准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科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2年2月28印发

                                                      (共印30份)